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绍兴市××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53号原告:绍兴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应××。委托代理人:周×。被告:绍兴市××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区××姜村。法定代表人:谢××。被告: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住所地:绍兴县××××村。诉讼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34元,减半收取3,51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5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