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2009年5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7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浙A×××××吉利豪情牌HQ7131型小型轿车,在本市上城区南班巷小区5号前由西向东行驶至金鸡岭路口左转弯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没有紧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未减速停车让行,致使车头左侧叶子板撞到由西向东行走在人行道上的被害人卓某,该车左前、后轮从被害人身上碾过,造成被害人卓某因颅脑损伤致多脏器衰竭,经浙医二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此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后,认定杨某负有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杨某与被害人卓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金2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接警单、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尸体处理通知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收条、委托书、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交通事故证据检验、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检报告、录像光盘、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宗雄信二OO九年七月十四书记员 胡丛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