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与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989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金×。被告:傅××。原告周××为与被告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诉称:2008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傅××以其名下坐落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玉清西路的房产[即阳光假日大酒店,土地证号:句土国用(2008)第0101**号,使用权面积1794.20平方米;房产证号:句房权某开发区字第025471179号,建筑面积:6999.05平方米]作为抵押物向原告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2008年6月6日至9月5日,借款月利息1.5%;被告逾期还款,则需每天承担逾期金额1%的违约金。同日,上述抵押房产经句容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通过工商银行将借款1500万元汇到被告的银行卡内(卡号:××)。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仅支付借款利息,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现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自2008年9月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某);2、被告支某某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300万元(按借款金额的20%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实其诉请主张,原告周××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公某某及《抵押担保合同》各一份,证明被告以其名下坐落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玉清西路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原告借款1500万元的事实;2、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将借款1500万元通过银行汇给被告的事实。3、房屋产权某、国有土地使用权某、房屋他项权某各一份,证明原告对该抵押物享有合法有效的抵押权的事实。被告傅××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审理中,本院依法对以上证据进行审查,现认证如下:被告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动放弃质证权利,视为对原告证据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傅××向原告借款15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主张权利,被告理应予以偿还。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计算利息,借款逾期偿还计算违约金,而原告既主张逾期借款按月利率1.5%计息,同时又要求按逾期借款20%计某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且该两项诉讼请求实质均系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不宜重复适用;考虑到民间借贷违约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即为利息损失,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对原告借款按月利率1.5%计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按逾期借款20%计某违约金的要求不予采纳。本案的抵押物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对本案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周××借款1500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自2008年9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按月利率1.5%利率计某)。二、若被告傅××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傅××名下坐落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玉清西路的抵押房产[土地证号:句土国用(2008)第0101**号,使用权面积1794.20平方米;房产证号:句房权某开发区字第025471179号,建筑面积:6999.05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周××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925元,由被告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毅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