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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颜士友与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陶岸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士友,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陶岸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820号原告颜士友。委托代理人钱元安(身份不详)。被告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宝业住宅产业园。被告陶岸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士友诉被告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陶岸君追索劳动报酬一案过程中,原告颜士友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士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士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颜士友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