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颜士友与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陶岸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士友,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陶岸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820号原告颜士友。委托代理人钱元安(身份不详)。被告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宝业住宅产业园。被告陶岸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士友诉被告浙江广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陶岸君追索劳动报酬一案过程中,原告颜士友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士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士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颜士友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