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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县××额贷款××责任公司与戴甲、嘉善××广告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额贷款××责任公司,戴甲,嘉善××广告有限公司,戴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856号原告:嘉善县××额贷款××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商城综合楼××317.318室。法定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卢×。被告:戴甲。被告:嘉善××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中××号。法定代表人:戴乙。被告: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额贷款××责任公司与被告戴甲、嘉善××广告有限公司、戴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额贷款××责任公司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戴甲、嘉善××广告有限公司、戴乙的存款人民币5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额贷款××责任公司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戴甲、嘉善××广告有限公司、戴乙的存款人民币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