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871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胡××。被告:谢××。本院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40元,减半收取1332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长 周坚昕审判员 王海庆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夏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