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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1586-1号

裁判日期: 2009-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张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张雪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58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王国才,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葛图鹏,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全青,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雪峰,路桥区路桥街道下里桥西路81号,身份证号码:××040317。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张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504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张 灵 敏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