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秀芳与被执行人马志爱民间借贷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芳,马志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莲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马秀芳,女。被执行人马志爱,女。申请执行人马秀芳与被执行人马志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07)莲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执行人马志爱归还申请人马秀芳借款130000元;案件受理费4475元由马志爱承担3475元。安克学负担。权利人贾治国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马秀芳与被执行人马志爱达成和解协议,马志爱自2009年4月15日交执行费1902元,6月底前还款10000元,12月底前还款10000元,以后每年还款10000元直至付清,现已交执行费1902元。申请人马秀芳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莲执字第409号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晏逢昌审 判 员 王东升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