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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高新博与崔常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常华,高新博,弋顺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常华。委托代理人王发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新博。委托代理人千耀明。原审第三人弋顺利。上诉人崔常华因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09)户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常华于2009年6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常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常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崔常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00九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