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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与洪××、徐甲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徐甲,徐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049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高××。被告:洪××。被告:徐甲。被告: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洪××、徐甲、徐乙挖机租赁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甲、徐乙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徐甲、徐乙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严 樱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洪凌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