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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威环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孙晓艳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孙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威环行初字第14号原告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亮。委托代理人达来。委托代理人任怀钰。被告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任慧春。委托代理人丛萍萍。委托代理人朱遂红。第三人孙晓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孙晓艳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宝岩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明来审判员  马 玥审判员  曹玉翔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孙海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