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学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李学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11号原告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232号(现联系地址:义乌市雪峰西路759号)。法定代表人赵冬子。委托代理人陈辉平,公司员工。被告李学义,土山岗乡冯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顺龙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