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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盛安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盛安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毅。委托代理人:邴朝祥、余许昌。被告:浙江盛安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贤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盛安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浙江证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莲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