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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辖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蔡水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薛荣荣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蔡水良,薛荣荣,马超,宁波昌华铜制品有限公司,周口市远大集团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辖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水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荣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昌华铜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荐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远大集团安顺运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水良、薛荣荣、马超、宁波昌华铜制品有限公司、周口市远大集团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管辖权异议,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民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审 判 长  杨迪虎审 判 员  黄 嵩代理审判员  谭 灿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佳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