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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福金与朱志金、余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金,朱志金,余运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399号原告:朱福金,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9号。被告:朱志金,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赤岸镇鱼曹头村4组。被告:余运飞,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协和殿口村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福金诉被告朱志金、余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福金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福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成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