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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496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应××。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盛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