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496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应××。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盛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