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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金××、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方××,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61号原告:李××。被告:金××。被告:方××。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金××、方××、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70元,减半收取1063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长  戴康强审判员  戴成光审判员  瞿广宇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郑晓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