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金××、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方××,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61号原告:李××。被告:金××。被告:方××。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金××、方××、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70元,减半收取1063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长 戴康强审判员 戴成光审判员 瞿广宇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郑晓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