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秀商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恒××微电子(××)有限公司与百福工××(××)××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微电子(××)有限公司,百福工××(××)××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592号原告:恒××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塍工业××号。法定代表人:ric××。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朱××。被告:百福工××(××)××司。×经济开发区××路××外××科××a20。法定代表人:jea××。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百福工××(××)××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微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46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468元,由原告恒××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振燚审 判 员  李江平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