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于荣星与蔡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荣星,蔡敏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314号原告:于荣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808074033,住临海市沿江镇东洋村33号。被告:蔡敏群,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03042827,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汇江村1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荣星与被告蔡敏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元,依法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于荣星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马 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