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与侯××、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侯××,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99号原告:梁××。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侯××。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侯××、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梁××负担。审 判 长 林孝峰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