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与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565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仙林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成丽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