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880号原告:余××。委托代理人:喻××。被告:邓××。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回对被告邓××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由原告余××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