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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849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段 军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铁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