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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行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某某市碑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市碑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某某市碑林区怡舒源洗浴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碑行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市碑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柏树林开通西街7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阎某某。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市碑林区怡舒源洗浴部,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建设西路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市碑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碑林区劳动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碑劳罚字(2008)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市碑林区怡舒源洗浴部已办理了相关劳动用工手续,故申请执行人碑林区劳动局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碑林区劳动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某某市碑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潘 荣代审判员  张 彬代审判员  杨淑香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车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