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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兰执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家滨与王志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滨,王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兰执字第2783号申请执行人王家滨,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志成,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中学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临兰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付货款7003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志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成所有的在家业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军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倪立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