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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35号原告:李××。被告: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选兴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叶培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