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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345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雁民初字第3450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路安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赵某甲。双方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5月6日双方发生争吵,以致被告殴打原告,原告认为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赵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发生数额双方各半承担,各自物品归各自所有,原告嫁妆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表示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婚生子赵某乙由原告抚养,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赵某甲。婚后双方由于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上述事实,有本院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在共同的生活中由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高 璐打印:扈艳红校对:高璐2009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