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建明与姚宏光、王献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明,姚宏光,王献忠,吴建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397号原告:吴建明,身份证号:(330824620816005)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江滨中路13号3单元502室。委托代理人:吴金凤,身份证号:(330824195907300022)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钟山路30号402室。被告:姚宏光,身份证号:(330824196310280713)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渠西路6号。被告:王献忠,身份证号:(330824197007020913)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芹北路34号。被告:吴建其,身份证号:(33082419650802351x)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芹南路9-1号。原告吴建明为与被告姚宏光、王献忠、吴建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建明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9年5月19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伯全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建明委托代理人吴金凤、被告王献忠、吴建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宏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建明起诉称:2008年12月3日,被告姚宏光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王献忠、吴建其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为2009年3月2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四倍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借款50000元,余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姚宏光未履行义务,被告王献忠、吴建其也未履行担保之责。故原告只得诉诸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姚宏光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8000元;被告王献忠、吴建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姚宏光未作答辩。被告王献忠答辩称:为被告姚宏光担保是事实的。被告吴建其答辩称:为被告姚宏光担保是事实的,但已代被告姚宏光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吴建明为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姚宏光于2008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四倍计付,由被告王献忠、吴建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定于2009年3月2日归还的事实。2、还款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姚宏光于2009年3月2日欠原告吴建明借款150000元,定于下月2日归还本金,利息定于下周5之前支付,并由被告王献忠、吴建其签字的事实。3、证明一份,用以证明由开化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出具的,证明被告吴建其在其单位年收入60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已在法庭上出示,经原告吴建明、被告王献忠、吴建其质证,双方未表示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证实了被告姚宏光向原告吴建明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王献忠、吴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姚宏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其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日,被告姚宏光向原告吴建明借款150000元,由被告王献忠、吴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定于2009年3月2日前归还,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四倍计付。2009年3月2日,被告姚宏光、王献忠、吴建其约定于2009年4月2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约定于下周五之前支付。借款到期后,被告吴建其代被告姚宏光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吴建明与被告姚宏光之间的民间借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主体合格,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现被告姚宏光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献忠、吴建其对债务人未履行到期的债务,应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姚宏光返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献忠、吴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宏光归还原告吴建明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献忠、吴建其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元1230元,由被告姚宏光、王献忠、吴建其负担(限判决生效后10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蒋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