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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台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雅丽、陈雅丽为与被告台州中汽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与台州中汽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雅丽,陈雅丽为与被告台州中汽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台州中汽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台商初字第7号原告:陈雅丽,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经商,住台州市路桥区桐峙街道小稠村5区72号。被告:台州中汽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方林汽车城a809号。法定代表人:徐冬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帅、严珺,系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陈雅丽为与被告台州中汽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5月22日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雅丽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雅丽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476.5元,由原告陈雅丽负担。审 判 长 陈公辉审 判 员 许战平审 判 员 钱为民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项海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