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与安吉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吉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817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安吉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安吉县××××路。负责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安吉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安吉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0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