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颜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灞民初字第986号原告颜某。被告辛某,又名辛增国。原告颜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亚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被告辛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生有两子,现均已成年。1998年,被告因犯罪服刑期间,其曾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了其离婚之诉。宣判后,双方未同居生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债务5600元不要求被告偿还;家中房屋放弃分割。被告辛某承认原告自1998年离家后,至今未归,同意与原告离婚;亦承认借被告二姐、三姐外债累计5600元属实。但认为原告离家后,两个孩子的抚养义务均由其承担,现要求被告补偿其1998年5月离家以来次子的抚育费累计21600元(每月200元,至孩子辛嘉逊独立生活时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7日生一子,取名辛思佳;1988年4月13日生一子辛嘉逊,现均已成年。1994年,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此期间,两个孩子均随原告共同生活。1998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同年5月13日,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之诉。宣判后,原告离家,在外生活至今。1998年9月28日,被告提前获释。不久,被告向原告的二姐、三姐先后借款累计5600元。2005年,被告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3月29日起执行至2007年3月28日止)。现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坚持要求原告补偿其一个孩子的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依法应与准许。原告不要求被告分担外债,放弃分割家中房屋,依法应予准许。被告坚持原告补偿其孩子辛嘉逊的抚养费,理由正当,应酌情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颜某与辛某离婚。二、外债5600元,由颜某自行偿还。三、颜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补偿给辛某孩子辛嘉逊的抚养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公告费260元,颜某已预交,由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答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