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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针××有限公司与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针××有限公司,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371号原告绍兴××针××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蔡江村。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张××。被告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区汤公路与××公路。法定代表人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针××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自行和解为由,要求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