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江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与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630号原告陆××。委托代理人邹××。被告邓××。原告陆××诉被告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5元,由原告陆××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兰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本件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