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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932号原告:张甲。被告:张乙。本院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陈明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