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与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193号原告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被告傅××。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傅××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以被告傅××已付清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傅×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方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