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诸商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与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193号原告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被告傅××。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傅××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以被告傅××已付清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傅×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方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