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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招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希欣与被执行人XX殿、王寿波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希欣,XX殿,王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招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孙希欣,女,1951年11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北于家庄子村。被执行人XX殿,男,1965年8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北于家庄子村。被执行人王寿波,男,1965年2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北于家庄子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孙希欣与被执行人XX殿、王寿波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张 伟—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