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招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希欣与被执行人XX殿、王寿波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希欣,XX殿,王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招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孙希欣,女,1951年11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北于家庄子村。被执行人XX殿,男,1965年8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北于家庄子村。被执行人王寿波,男,1965年2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北于家庄子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孙希欣与被执行人XX殿、王寿波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张 伟—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