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喜××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国际大厦××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喜××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国际大厦××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90号原告喜××集团有限公司。大门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乙。被告浙江××国际大厦××责任公司。×号。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本院在审理原告喜××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国际大厦××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26元,减半收取2063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35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