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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伟与马小平其它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马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792号原告刘伟。被告马小平。原告刘伟与被告马小平其它民事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伟以与被告私下继续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子准许。根据《中华人致.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知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300元。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