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039号原告: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此系原告对其诉权作出的正当处分,故该申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海东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静宜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原审份共12份校对:拟稿:余海东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039号原告: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此系原告对其诉权作出的正当处分,故该申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负担。代理审判员余海东二00九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张静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