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执仲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段正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西执仲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段正玲。被执行人西安鑫海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段正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7)第82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鑫海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鑫海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办公场所,无工作人员,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段正玲申请执行标的(至2008年11月30日)为115878.77元及利息以及仲裁费4278元。截止2009年6月8日被执行人未履行标的额115878.77元利息以及4278元仲裁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在承诺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现已由申请执行人实际占有并使用。申请执行人对此现状亦不持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西执仲字第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段正玲如发现被执行人西安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奎生审判员 张治华审判员 康耀先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李 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