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黄商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宇良与郑振华、蒋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宇良,郑振华,蒋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282号原告:潘宇良,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01200039,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仁风路85弄75号。被告:郑振华,身份证号码332603196203013811,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繁荣村137号。被告:蒋福英,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01223820,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繁荣村1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宇良与被告郑振华、蒋福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宇良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所欠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1元,依法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潘宇良负担。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任 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