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百惠纸箱厂与嘉善欧克莱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百惠纸箱厂,嘉善欧克莱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86号原告:嘉善百惠纸箱厂。投资人:何飞非。被告:嘉善欧克莱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百惠纸箱厂与被告嘉善欧克莱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百惠纸箱厂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百惠纸箱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百惠纸箱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嘉善百惠纸箱厂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吴明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