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与浙江黄岩环球工艺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浙江黄岩环球工艺品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224号原告: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城区劳动南路289号。法定代表人:郑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章颖芳,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黄岩环球工艺品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长塘村。法定代表人:赵高级,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杨芳明为与被告浙江黄岩环球工艺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7元,减半收取6428.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