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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碳酸钙有限公司、衢州××××碳酸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司买与建德××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碳酸钙有限公司,衢州××××碳酸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司买,建德××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284号原告衢州××××碳酸钙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江区××村。法定代表人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被告建德××司,住所地建德市××村。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祝××。原告衢州××××碳酸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黄曙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衢州××××碳酸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建德××司的委托代理人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公司之间自2007年起有轻钙买卖业务关系。2009年2月12日,经双方结账,被告建德××司欠我公司货款人民币98435元,由被告公司经理张某某向我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该货款经我公司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款。我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建德××司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9843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情况及被告公司名称的变更情况。2、张某某的名片一张及张某某代表被告公司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张某某的身份及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8435元的事实。被告建德××司对欠原告货款98435元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目前无力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若原告同意以物抵债,被告可用一批油脂酸抵给原告以清偿本案的债务。另外,因原告于2008年11月提供的一批轻钙中掺有重钙,造成被告的客户经济损失48000余元,该质量事故,被告将向原告另行主张。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原告所述。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被告建德××司欠原告衢州××××碳酸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8435元事实清楚。被告建德××司理应及时付清价款,因被告建德××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建德××司立即支付所欠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建德××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碳酸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8435元。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30.50元,由被告建德××司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1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900880296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湖滨分行】。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代理审判员黄曙光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李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