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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00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XX与毛洪兴、毛勇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毛洪兴,毛勇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008号原告XX,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江山市新塘边镇上洋村。委托代理人徐祥洲,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洪兴,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赤岸镇三角毛店村。被告毛勇斌,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赤岸镇三角毛店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志坚,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毛洪兴、毛勇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功君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丁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