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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厂与嵊州市中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厂,嵊州市中益××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987号原告:嵊州市××厂,住所地:嵊州市××湖街道××工业区。负责人: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甲。被告:嵊州市中益××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村。法定代表人: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厂与被告嵊州市中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嵊州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依法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祝军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宋毅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