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孔水牛与孔阿牛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水牛,孔阿牛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水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金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阿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燮蛟。上诉人孔水牛因物权确认(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一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孔水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金法、被上诉人孔阿牛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燮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一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李琼珏(函)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上诉人孔水牛与被上诉人孔阿牛因物权确认(房屋确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如下:你院认定双方已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证据尚不充分。一、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二、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浙高法(1992)82号)规定:四、房屋买卖纠纷:5、买卖农村的私有房屋,如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它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有效,但应令其补办有关手续。三、结合本案事实,虽被上诉人申请其母亲、姐妹到庭作证,证明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但证实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看到交付房款的情形。在重审过程中,对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履行进行具体举证责任的分配,以查清案件事实。另,由于上诉人性格内向,情绪十分激动,对事容易走向极端,可能会酿成恶性暴力事件。望你院在审理过程中,多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妥善处理该案。以上意见,仅供你院重审时参考。二00九年六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