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建德市××钙××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德市××钙××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253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叶××。被告建德市××钙××厂,住所地建德市××××村。负责人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建德市××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已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姗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