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陈××与被告浙江××天地灯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与浙江××天地灯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陈××与被告浙江××天地灯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浙江××天地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89号原告:陈××。被告:浙江××天地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号。法定代表人:赵××。原告陈××与被告浙江××天地灯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天地灯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业务往来有十年之久,被告将节日灯交给原告为其组装成串,组装灯串的报酬按计件的方式支付给原告。2007年6月至9月,原告为被告组装灯串后,被告欠原告加工款57222.50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付。2008年11月26日被告出具欠条交原告收存,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承揽加工款57222.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浙江××天地灯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进行节日灯组装,2007年6月至9月,原告按约组装灯串,该笔加工费共计57222.50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付。2008年11月26日,被告出具欠条交原告收存。后原告催讨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公司基本情况登记单、欠条一份及原告方某某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57222.5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被告出具的欠条还款期限不明,按照交易习惯,债权人请求返还的,���务人应当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天地灯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天地灯饰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陈××加工款57222.50,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浙江××天地灯饰有限公司��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1230元,至迟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劲风审 判 员 陈兴旺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胜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