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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杨××、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杨××,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125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被告:杨××。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之间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瞿广宇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郑晓锋